補習班的退費規定?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 台北市補習班推薦網
一、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補習班的費退規定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準則規定;其相關管理規則,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準則定之。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事項第12點也規定,依教育部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如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補習班的退費標準會因所在直轄市、縣(市)而有不同。
例如: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9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但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二、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實際開課日當天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三、學生於實際開課日當天課程結束後,第二日(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四、學生於第二日(次)上課後,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 五、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補習班違反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七條第三項應依各期分別收費之規定,其收費超過分期規定者,該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第一項所定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學生課程時數、堂數或期間等之認定,依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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